
張濤
5月18日11時,浙江杭州譚女士在某外賣平臺點餐,吃完后一直拉肚子。因為要在家里照顧孩子,就沒去醫院,自己買了點藥,沒找商家索賠。5月25日12時,當她想在平臺上對商家進行評價時,平臺提示“超過7天,不可評價”。譚女士覺得很不合理,“既然我點了單就有評價的權利,為啥要限制我評價呢?”(5月27日《工人日報》)
消費者網絡購物后對商家進行評價,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有利于監督商家的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過,對于網購評價是否應有時間期限,法律并未明確。
在現實中,電商、外賣平臺普遍對消費者的評價時間有限制。比如,淘寶的評價期限是15天,其間如果用戶沒有主動評論,會顯示“此用戶沒有填寫評價”。京東的評價期限要長一些,用戶可在商品訂單完成后60天內對商品發表首次評價,60天內沒有做出評價,系統將自動匹配好評,但用戶仍可在訂單完成后的180天對商品發表追加評價。
對網購評價的時間限制,消費者和法律界有贊有彈。支持者認為,網購平臺設置評價期限并無不妥,平臺已經提供了相應的評價途徑,也給了消費者一定時間去評價,在約定期限內,消費者沒有做出評價,可視為主動放棄評價權,平臺并沒有責任。反對者則質疑,消費者有選擇評價時間的自由,可以當時進行評價,也可以使用一段時間后再評價,隨意對消費者的評價時間進行限制,涉嫌變相剝奪消費者的評價權。
外賣訂單滿7天后不允許評價遭消費者質疑,折射出網購評價機制有待完善。評價是否應有時間限制,相關法律應予以明確。從法理上講,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打官司尚且有訴訟時效,消費者行使評價權也不應是無期限的。否則,消費者對于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前的訂單進行評價,評價的真實性、有效性難免缺乏保證,平臺和商家也無法對于評價內容進行核實。就此而言,設置評價期限不能是商家自說自話,而應寫入法律,從而避免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認知分歧,也可以促使消費者主動及時行使權利作出評價。
在此基礎上,對于評價的合理期限范圍,法律也不妨作出規定。目前,各個網購平臺各自為政,期限長短不一。同樣的商品,在不同平臺上的評價期限不盡相同,無形中造成一種不公平。一些平臺評價期限過短,不利于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評價權。對此,法律可以給出一個“下限”,規定評價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天。
考慮到餐飲屬于快消品、即食品,外賣平臺的評價期限可以適當短一些,購物平臺的評價期限則應長一些。總之,法律越細化,越能有力規范網購評價行為,推動電商行業健康發展。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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