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
問:職業打假人行為是否合法合理?職業打假人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規定,“需要”“使用”“接受”三個關鍵詞,既是對真正“消費者”的身份界定,也是對該法所要保護的“消費者權益”概念的邊界厘清。職業打假人既無“消費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惡意的索賠者。雖然現有的法律對于“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案例中,部分法院并不支持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索賠。
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部分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力量不足的空缺。但同時也產生了濫用訴訟資源、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法律所要保護的,應當是公民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真實利益,這種利益具有需要用法律保護的正當性。但部分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借機敲詐、不當牟利,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得,職業打假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對職業打假行為不能一概予以禁止,而是應當在法律框架內予以引導、規范和制約,對于現實中存在的調包栽贓、敲詐勒索、濫用訴權等行為應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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