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淘寶店主代購服裝涉走私、逃稅被判十年”的新聞在網上刷屏,引發網友熱議:代購要判十年這么久嗎?海外代購和走私的界限到底是什么?近日,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溫正搭律師為大家解答了一系列代購有關的法律問題。
銷售境外采購的服飾涉嫌走私嗎
陳女士咨詢:我看到一則消息,說廣東一淘寶代購店主從香港采購服飾,然后通過淘寶店銷售,偷逃稅額共計300多萬元,被判走私獲刑十年。我最近有計劃做韓國服飾代購,請問到境外“拿貨”涉嫌走私嗎?要判這么多年?
律師解答:該店主從事境外代購貨物內地銷售業務,沒有向海關申報和繳納相應稅款,偷逃稅款共計300多萬元,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罪的量刑,《刑法》153條及最高院的相關解釋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走私行為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該淘寶店主偷逃稅額300多萬元,起判刑期為十年,如無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被判處十年起點刑,符合法律規定。
海外代購物品放“朋友圈”賣合法嗎
陳女士咨詢:我當了媽媽后要買很多母嬰用品,也常常和朋友一起通過海外網站購買。我發現身邊很多人不會用海外網站,所以我想自己買來,然后放在微信朋友圈出售,這樣合法嗎?
律師解答:根據《》海關法》第四十六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海外代購朋友圈代賣,已超出了自用、合理數量的范圍,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應向海關申報和繳納相應稅款。如果你購買的商品在朋友圈銷售,又沒有向海關申報及繳納稅款,可能涉嫌走私行為,情節嚴重偷逃稅款達到刑法規定的稅額,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意味著,自然人、代購商店、代購網站或其他市場主體,只要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都必須先在國內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去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后方能經營,否則也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代購名牌包對方反悔不要了咋辦
王女士咨詢:前段時間我請年休出境游,有一朋友知道后托我從國外專柜買一只名牌包。因為價格比較貴,買的時候再三和朋友確認過。沒想到我回國后聯系她,她反悔了,說不要這個包了。這只包現在還在我手里,我和她之間沒有合同,請問這種情況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嗎?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微信中的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只要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因此,王女士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委托購買包的品牌、款式、價格已在微信中明確,然后同意購買,雙方形成委托代購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因此,王女士要求朋友支付代購名牌包的款項及利息有法律依據。
在國外幫買化妝品寄回國違法嗎
劉女士咨詢:早些年我和家人在國外開店做生意,由于當地化妝品很有名,并且價格比國內要便宜,親戚朋友常托我帶一些化妝品,寄給他們。我不收額外的費用,這樣做應該不違法吧?
律師解答: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同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因此,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法律規定也需要按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現國內網絡上很多網店銷售國外化妝品,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通過網上交易平臺銷售(代購)未經批準進口化妝品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5】621號),以及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經批準后方可進口。利用互聯網銷售或以網絡代購方式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為“進口或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按照上述復函內容,未經批準銷售國外化妝品,輕者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重者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
代購買到仿品又被賣家拉黑咋辦
李女士咨詢:我在某網購平臺上代購了一個包,到貨后發現竟是仿品,聯系代購,對方將我拉黑了,查詢發貨地址發現也是偽造的,請問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解答: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商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支付價款,商家應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訂單信息描述的貨物。
現李女士購買的商品是仿品,且商家信息不真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李女士可以向網絡購物平臺主張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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