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當事人鄭先生找到我們說自己銀行卡被司法凍結了,需要律師支援,簡單了解了基本情況后鄭先生說想自己先去試下看能否解凍。于是鄭先生聯系了當地公安機關,并飛過去配合做了筆錄,然后警官讓鄭先生回家進行了漫長地等待,等了二十天左右也沒有解凍,焦急萬分的鄭先生就委托了我們“律動幣圈”的劉律師前往處理。
律動幣圈
接案后,我們團隊火速整理了案件資料和相關證據,并前往鄭先生所在地對其業務做了盡職調查,然后帶著厚厚的案件資料到案發地和辦案警官進行了長達兩天的交涉。回來后我繼續通過各種方式努力和警方溝通,最后終于在5月31日幫鄭先生把凍結的銀行卡全額解凍。下面是我們向警方提交的申訴書內容,我們愿意毫無保留的分享出來給廣大“凍友”們參考。同時也希望被凍卡的“凍友”們能夠早日解凍。
當事人聊天記錄
向公安機關提交的申訴意見書:
事實與理由:
2020年4月7日10:48分,受害人羅歡慶被犯罪嫌疑人黃富成以“返傭金”的名目,通過電信詐騙的方式騙取3萬元現金。但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巧妙的犯罪策略,在申訴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申訴人所在的“惠州市淘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量公司”)作為其犯罪工具之一,成功誤導了貴局偵辦案件的思路,導致貴局對申訴人及淘量公司產生詐騙懷疑,從而凍結了申訴人銀行賬戶。
申訴人得出以上結論的依據在于:
(一)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流程為:
(1)犯罪嫌疑人黃富成在申訴人公司注冊賬戶,購買申訴人“速度達”軟件產品,該產品是面向消費者提供手機話費、游戲網卡、Q幣等充值服務,黃富成作為“速度達”軟件產品的使用者,需要預先充值現金,然后再面向消費者充值,這就好比,黃富成從申請人(供應商)處購買了一個攤位,又批發30000塊錢的蘋果,然后五斤、十斤地面向消費者零售。
(2)黃富成從申請人處購買“速度達”軟件后,需要在軟件中預存金額,然后才能給消費者充值。通常情況,黃富成需要通過自己的銀行卡或者支付寶向申請人支付一筆“預存款”,然后申請人在“速度達”軟件系統后臺給黃富成賬戶充值等額的款項。這就好比,我們去理發店辦卡,我們用銀行卡或支付寶支付給了老板1000元,老板在理發卡軟件后臺充值了1000元;這里的區別在于:銀行卡或支付寶轉賬,具有貨幣流程的屬性。但是,理發卡軟件后臺的金額僅僅是對于該理發店有效。
(3)“速度達”軟件產品開發者開發軟件的過程中,使軟件具有兩個功能:
其一、“速度達”軟件不同賬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賬戶內的余額(這就類似于,不同理發店卡內的余額可以相互轉,或者可以理解為Q幣可以從不同人的微信儲幣賬戶內轉讓);
其二、購買“速度達”軟件產品的商家若經營不善,沒有消費者購買充值,商家可以將其在軟件后臺注冊賬戶中的余額,隨時提現到支付寶賬戶(這就類似于,理發卡、美容卡里面的金額,不想用了,可以將余額隨時提現)。
(4)黃富成正式研究清楚了申請人公司的模式——“
可以隨時充值、隨時提現”,于是黃富成在“速度達”軟件上注冊賬戶,同時編造“返傭金”的謊言,贏得了受害人羅歡慶的信任后,將申請人“淘量公司”的支付寶收款賬戶,提供給了羅歡慶,于是羅歡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3萬元給了“淘量公司”,這就意味著,黃富成在“速度達”軟件賬戶內的余額多了3萬元。
(5)理論上,黃富成在“速度達”軟件賬戶內新增的3萬元余額,可以隨時提現到賬戶背后關聯的支付寶賬戶,但是,由于“速度達”軟件針對新注冊的“速度達”商家,從注冊之日起未滿30日的,不能提現到支付寶。這時候發現,黃富成將其“速度達”賬戶內的3萬元又轉到周潔的“速度達”賬戶,原因是因為周潔的“速度達”賬戶注冊時間超過30日,可以完成提現。于是乎,周潔的“速度達”賬戶內收到了3萬元的新增余額后,周潔立即提現到周潔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內。黃富成的詐騙過程即告終結。
綜上所述,黃富成利用“淘量公司”、“速度達”軟件作為作案工具之一,實現了“受害人3萬元被騙資金到淘量公司的轉移;同時,黃富成利用“速度達”軟件同步增加的余額,完成了對應的支付寶提現。這也就等同于“速度達”軟件成為黃富成實施電信詐騙的一道防火墻,并成功地將貴局辦案的思路引導到申訴人的身上,使得貴局懷疑申訴人在實施詐騙犯罪。
(二)申訴人不涉嫌電信詐騙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理由和依據
(1)申訴人及其公司系合法的公司,經營的是正常的軟件開發及銷售業務
申訴人作為程序員出身,運營“速度達”和“客戶達”兩個軟件近十年時間,兩個軟件及所屬公司都已取得了相應的商標、軟件測試報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以及合法的營業執照等資質。
申訴人及所屬公司的經營模式為:“速度達”屬于自動充值系統,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手機話費、游戲網卡、Q幣等充值服務;其作用與近兩年興起的通過微信和支付寶進行的手機話費充值系統類似,解決的都是消費者繳費的困擾。
“客戶達開店管家”主要解決實物供銷問題,供貨商無須為貨物銷路發愁,只需要平臺上進行供貨即可。而分銷商開店亦無須為貨源發愁,只需要在平臺上進行下單即可。開店管家可以實現極速鋪貨,一件代發。平臺上的所有貨品均經過官方嚴格審核,并且全場包郵。這種商業模式在北上廣深極為普遍。
(2)貴局認為申訴人具有電信詐騙的嫌疑不符合通識邏輯
第一、我們假設申訴人是背后的電信詐騙犯罪分子,其是通過串通、控制黃富成、周潔的方式,利用“速度達”軟件進行贓款轉移。
那么,為何申訴人作為“速度達”的創始人,會讓黃富成使用軟件作為“詐騙工具”,而自己不使用“逃避追贓的工具”?竟然,讓自己的淘量公司收款二維碼作為收到贓款的第一個渠道。
我們進一步假設,如果申訴人是詐騙犯,用淘量公司收取贓款,淘量公司收到贓款后,隨即就流經到申訴人的銀行賬戶。那么,試想申訴人的公司能做到十年時間嗎?任何一個受害人在受騙后,第一時間就會想到報警,警方通過資金流向,迅速就可以定位到申訴人,并追回贓款。為了佐證這一點,貴局可以通過系統查詢,申訴人及公司是否還有其他的類似刑事案件記錄?
第二、申訴人作為一個從事互聯網已有10余年的資深程序員,如果要搞詐騙,為何要用自己及其姐姐、弟弟的銀行卡實施詐騙行為?如果有意為之,起碼的反偵察難道都沒有?假設申訴人是在詐騙,那么在詐騙前端的黃富成、周潔都知道通過“速度達”軟件進行洗白,申訴人及其姐弟難道不知?全部用其自己實名的銀行賬戶收詐騙贓款?
第三、申訴人自己的卡上存放600余萬元,且這張卡上的資金長期停留,如果這是詐騙款,且不是等著被公安凍結嗎?通常情形的電信詐騙資金都是第一時間轉到海外、或者轉幾十手銀行卡后進行取現、或者購買數字貨幣,豈能長期存儲于自己的銀行卡?這明顯不符合常理。
第四、申訴人及其公司開業至今已有10年,如果一直從事詐騙,那么申訴人作為企業經營者該被抓多少次?銀行卡要被凍結多少回?這里貴局可以調取到刑事記錄的。如果僅僅只是為了4月份的這起詐騙案,這未免布局得也太久了吧?
最后,如果申訴人是通過串通、控制黃富成、周潔的方式實施電信詐騙,那么申訴人何以自己查詢到黃富成、周潔的所有資料,并提供給貴局。如果是這樣,這豈不是自投羅網?
申訴人目前查詢到黃富成向受害人羅歡慶實施詐騙并將財產通過周潔的賬戶銷贓的整個情形是:
1、在申訴人銀行賬戶被貴局凍結的期間,申訴人公司的客服收到了一個名為“鄧成兵”的受害人向申訴人公司的投訴,原因是鄧成兵于2020年4月6日15:35分向淘量公司支付寶賬戶支付了13000元,支付的原因與受害人羅歡慶一樣,是被詐騙犯以“返傭金”的方式為詐騙的理由。
2、于是,根據該情況,申訴人立即調取“速度達”軟件后臺信息發現,有一筆13000元的軟件賬戶余額自動添加到名為“u_2069863”的賬號內,然后該賬號u_2069863”的資金隨即轉到“u_2055296”的賬號內,最終通過該賬號關聯的支付寶賬戶進行提現。該支付寶賬戶為“15640591386”。
3、根據這種情況,申訴人通過后臺拉出來了“u_2069863”賬號余額轉入金額項目,與該轉入金額相匹配的淘量公司支付寶收款賬戶對應收款項立即展現出來。(
這里為了幫助理解,需要解釋一下軟件的技術原理:淘量公司的支付寶賬戶收到了受害人的贓款,這個支付寶賬號是后臺鏈接了“u_2069863”賬號作為支付信息備注的,所以,軟件系統后臺自動識別了“u_2069863”賬戶,并向該賬號余額賬戶內充值與受害人被騙資金同等的金額)
“u_2069863”賬號資金對應的淘量公司支付寶收款一共有三筆:1、鄭景麗于2020-04-05號23:06完成向淘量公司支付寶賬戶支付;2、鄧成兵2020-04-06號15:35完成向淘量公司支付寶賬戶支付。3、羅歡慶2020-04-07號10:48完成向淘量公司支付寶賬戶支付。
4、這意味著:“u_2069863”賬號背后的操作人涉嫌向鄭景麗、鄧成兵、羅歡慶實施電信詐騙。然后,申訴人在對局錄筆錄的過程中,得知受害人是羅歡慶,這進一步印證了申訴人的推測。僅僅是目前,鄭景麗還沒有報案。
5、通過后臺查詢,“u_2069863”賬號綁定的實名信息為:黃富成;身份證號:430725198811253274;手機賬戶:13643262338。登錄IP:廣東廣州電信。
“u_2055296”的賬號綁定的實名信息為:周潔;身份證號:220324197702132922;手機賬號:15640591386。登錄IP:吉林市聯通。
(三)申訴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系合法的經營所得以及客戶預存的充值金額
首先,申訴人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系公司售賣“速度達”、“客戶達”軟件后,淘量公司支付寶二維碼獲得了銷售收入,在扣除公司經營成本后,提現到申訴人銀行賬戶,另外,還有一部分是公司的軟件代理商,預存到軟件賬戶內的余額。
基于上述事實,申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訴人現向貴局提出如下申訴意見,望貴局予以采納:
本案存在明顯的“超出涉案范圍、應當解除凍結”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引以為重。本案中,涉案的電信詐騙贓款僅為3萬元左右,但申訴人卻被凍結了600余萬元的超額資金。凍結行為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生產經營,疫情期間,在申訴人處于中小企業已然垂死掙扎的金額,該凍結行為無疑雪上加霜,甚至迫使申訴人瀕臨破產倒閉的邊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
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申訴人在2020年4月15日遭受凍結至今,一直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并親自且及時的赴陜西潼關提交證據材料,證明清白!但,公安機關仍對申訴人賬戶予以持續凍結。一個公司的資金流對公司視為生命,長時間的無關凍結,讓公司難以為繼,員工不能按時發放工資,從而進一步引發不必要的矛盾。望貴局慎重對待!
申訴人對于詐騙行為深惡痛絕,此次屬于無故被牽連,而且付出的代價是慘重的,請求貴局務必慎重對待,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解凍后當事人反饋
申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十一條等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凍結措施的、
明顯超出涉案范圍、應當解除凍結而不解除的行為,申訴人特向貴局提出申訴,望貴局及時解除對申訴人銀行賬戶被凍結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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