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資產分類的特殊規定:
1、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權益工具投資一般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現金流特征,因此應當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但在初始確認時可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按規定收取股利收入。一經指定不得撤銷。
—-以下三條,均不能進行指定—-
(1)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視為持有金融資產or金融負債
是交易性的,不可指定。
①取得該金融資產or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or回購。
②金融資產or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組合中個別項目持有時間稍長不受影響。
③屬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及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2個除外衍生工具中合同擔保+有效套期)
(2)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是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特殊金融資產
比如:可回售工具、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
本身并不符合權益工具的定義,因此從投資方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為
第二類金融資產的條件。(第二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企業持有的符合(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定義的結構性存款,應當分類為第三類金融資產(第三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會計處理原則
基于單項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可以指定,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除獲得股利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利得損失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后續不得轉入損益。當終止確認時,其他綜合收益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應分為第三類,不得指定為第二類金融資產。
薦讀:
會計實務-1或有事項特征及或有資產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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