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
有關隔離險的理賠糾紛大幅上升
買了隔離險如何證明“被隔離”
多次提交被隔離證明仍被拒賠
理賠條件嚴苛、有歧義
……
?案例一
消費者多次提交被隔離證明
復星聯合健康保險卻拒絕賠付
2021年12月11日,上海市寶山區的金小姐在大童保險處看到了復星聯合“愛無憂”意外傷害險的推銷頁面。
金小姐稱,當時該產品宣傳頁面突出“因新冠居家隔離,隔離津貼200元/日”,還建議“疫情反復,請盡快配置保障”。
今年4月1日起,根據上海市統一要求,金小姐所在社區實行應急狀態下的“全域封控、足不出戶”。金小姐先后三次提交材料,包括5月2日在居委會開具的被隔離的情況說明,5月6日在上海市官方政務平臺“隨申辦”開具的居家隔離證明,及其所在小區共計10余例陽性病例的官方證明,均被復星聯合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絕賠付。
復星聯合健康保險客服人員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證實,金小姐三次提交材料,均被拒賠理由是不符合保險條款中關于隔離理賠的約定。
?案例二
居家隔離、免費集中隔離
從中高風險地區回家隔離等都不賠
消費者王小姐在黑貓投訴平臺投訴稱,去年11月購買了“愛無憂”意外險,去年12月因為次密接被強制集中隔離尋求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告知,次密接不在賠付范圍。
消費者張女士也投訴稱,去年8月自己購買了眾安保險推出的“新冠隔離疫情津貼險”,投保頁面上標明,對因交通工具與新冠患者接觸而被集中隔離的有1000元/天的高額補貼。然而,在理賠時她才發現,條款中將免費隔離列為免賠責任。“實際上,密接集中隔離都為免費隔離,自費隔離常見于境外歸國情況。”張女士說。
網友孫小姐也遇到類似情況,其在被隔離后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孫小姐屬于居家健康監測,不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強制隔離,被保人也不算密切接觸者,因此無法理賠。
投保人應該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
應如何適用法律
6月16日
上海金融法院對
隔離險、贈險、雇主責任險等
熱點問題做出了相應解答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隔離險作為疫情期間的一項新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對隔離險的相關條款向投保人說明,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同時,對于隔離險中的條款、特定語詞的含義應當表達界定清楚,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相關條款等有爭議的,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投保人購買隔離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充分了解清楚條款含義、理賠條件、免賠事由等,謹慎選擇相關產品。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如雇主責任險中約定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居家期間如有證據證明處于工作狀態,根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具體分析,可以認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上海金融法院提醒,順風車車主應當注意自身車輛購買的車險類型,若車險類型屬于非營運性質,則在從事順風車行為時,需要注意不要逾越“順風車”,明顯超出自身行車路線,頻繁接單,致使變成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運性車輛,否則可能導致發生事故時,無法得到理賠的后果。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若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則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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