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如果犯了錯誤,管還是不管?涉及道德規范、法律底線,如何批評教育才有利于學生成長,怎樣才能寬嚴適當?已經不僅僅是教師責任心的問題,還包括老師在內的家長、學校領導等很多人對于懲罰和懲戒涵義的準確理解。涉事家長都很容易“過界”,如果按照主張“寬”的一方意見處理,今天的“熊孩子”有可能發展成今后犯更大的錯誤甚至危害社會;如果按照主張“嚴”的一方意見處理,今天的“熊孩子”有可能今后就熊到一事無成。

懲罰指的是責罰,處罰。根據斯金納的操作性條件作用理論,懲罰是當有機體做出某種反應以后,呈現一個厭惡刺激(如體罰、譴責等),以消除或抑制此類反應的過程,懲罰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在教育領域中,懲罰經常以體罰的形式出現,比較極端、造成嚴重后果的例子比如以前報道過的一名15歲女生,因聽寫不出單詞被英語老師罰做200個深蹲,隨后被確診為橫紋肌溶解癥的媒體報道。
懲戒指的是懲治過錯,目的是警戒將來,旨在制止和預防管理人員和管理相對人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在教育領域,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當前,懲戒已經有了明確的定義,教育部前年發布并正式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并明確指出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懲戒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這也意味著教育懲戒進入了法治軌道。這對于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可以看出,懲戒和懲罰有以下幾點不同:
- 動機不同。懲戒是讓人認識和改正錯誤,接受教訓,而懲罰是讓人為了犯錯而支付代價,包括物質、精神、機會等。
- 目的不同。懲戒著重于“戒”,著眼于未來,旨在今后消除不良的行為,今后建立良好的行為;懲罰著重于“罰”,著眼于錯誤造成的損失后果,是對已完成行為的處罰措施。
- 程度不同。懲戒以批評教育為主,遵循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比如教育懲戒必須“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懲罰的力度會根據認錯態度、不同的政策環境產生可大可小,既可以小懲大誡,也可能嚴懲不貸。
- 懲戒一般不涉及物質利益,多是口頭批評教育或書面警告;懲罰不僅是批評教育,還往往與物質利益,相關權益處罰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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