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三期”女職工保護的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三期”公司解除勞動的法律后果
(1)法院在審理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 (2)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3)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聲明:本文由網站用戶竹子發表,超夢電商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為,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