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規范性文件,是由國家機關制定并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反復適用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等屬性的文件。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形式具有格式規范的要求,故稱規范性文件。
為了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范圍、權限、程序等,地方國家機關一般都制定出臺了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或者備案審查辦法。例如,《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規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僅指非立法性文件。
所謂立法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司法解釋,這些屬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范疇,制定主體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所謂非立法性文件是指除立法性文件之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名稱比較繁雜,如決議、決定、辦法、公告、通告、實施意見等,有的還采用通知的形式。俗稱“紅頭文件”,這類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報送有關國家機關備案審查。這類制定主體非常多,從地方來講,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制定機關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文件,規范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以及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安排,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也不需要備案審查。
規范性文件的特點:
1.有權機關制定并公開;
2.按照一定程序制定;
3.涉及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4.具有普遍約束力;
5.可以反復適用。
規范性文件也是一個相對動態的概念,使用的對象、語境不同,其內涵也不同。例如,“要做好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這里的規范性文件,既包括政府規章這類立法性文件,還包括非立法性文件,具體使用時要注意區分。又如,《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規定: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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