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外貿企業在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食品時,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那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有哪些流程?“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有哪些要求?本文將帶你詳細了解。
·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有哪些流程?
(一)申請單位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網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進入“行政審批”板塊辦理,網上填寫并提交申請表。海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企業首次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的,需按系統頁面提示填寫企業相應信息,填寫完整后,提交所在地直屬海關進行企業信息注冊審核,審核通過后即可申請檢疫許可證。
(二)直屬海關受理申請后,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需海關總署審核的,直屬海關在規定時限內將初審意見提交海關總署審核。
(三)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簽發“檢疫許可證”;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四)對已經簽發的“檢疫許可證”,企業可通過企業端查詢,并打印報檢預核銷單提交進境口岸進行報檢。
(五)申請單填寫規范
1.進口日本水產品的,“輸出地區”填寫日本具體縣名,如通過其他國家或地區轉運的,填寫其他國家或地區名稱;其他產品均填寫一致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即可。
2.進口日本水產品的,在“運輸路線”欄中注明捕撈區域及其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漁區編號(FAO信息)、加工廠名稱地址及產品運輸路線,日本境內運輸的,須注明途經縣名,經海運的,須注明啟運港口。
3.進口肉類產品的,“運輸路線”應注明直運,如“從XXX直運XXX口岸”。
(六)申請單位需提供的特別材料
1.進境腸衣等應由海關總署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請單位與定點企業一致的,不需提供)。
2.進境糧食應由海關總署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需提供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請單位與定點企業一致的,不需提供)。
3.特許審批: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
·“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分別為3個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對活動物簽發的“檢疫許可證”外,不得跨年度使用。申請單位取得許可證后,不得買賣或者轉讓。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產品,在許可數量范圍內分批進口、多次報檢使用“檢疫許可證”的,進境口岸海關應當及時予以核銷登記。
五、哪些情況下申請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
(一)變更進境檢疫物的品種或者超過許可數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指運地或者運輸路線的。
六、“檢疫許可證”失效、廢止或者終止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檢疫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海關總署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二)在許可范圍內,分批進口、多次報檢使用的,許可數量全部核銷完畢的,海關總署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三)國家依法發布禁止有關檢疫物進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關總署可以撤回已簽發的“檢疫許可證”;
(四)申請單位違反檢疫審批的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已簽發的“檢疫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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