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北廊坊常住,單位在北京,雙十一的時候快遞下單沒注意下到單位北京地址了,因為是周末無法收貨,快遞到達后與快遞員交涉需要變更地址從北京朝陽到河北廊坊的家庭地址”張女士說,結果是快遞員要求她支付轉寄費用10元,張女士不解,為什么我的快遞還沒收到,而且包郵的,怎么要支付費用,而且廊坊距離北京這么近。快遞員提出了另外一種解決辦法,就是短信簽收,由快遞員作為發件人單獨給張女士寄件到廊坊的費用是12元。張女士不解,投訴物流部門后總難以解決,由于擔心購買的生鮮變質,支付了相關費用后,快遞于次日轉寄到了廊坊。

我是顧客怎么就不能變更地址,而且廊坊距離北京多近
權威解讀來了: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而收到的損失。
事情中的張女士,在快遞沒簽收前,因為自己的個人問題要更改地址的,是給快遞公司早成損失的,這里的損失指的的更改地址產生的成本費用。例如快遞員做退件處理,中間經歷分撥中心,掃描分揀,河北廊坊的快遞公司同樣經歷一遍新的派送活動,是實際的產生無可辯駁的成本費用的。所以向張女士收取部分費用應該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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