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幾天寫過的白兔公司“數據庫軟件-著作權法”維權路徑不同,本案原告走的是“數據產品-競爭法”維權路徑,今天先看法院如何解讀數據產品。
原告產品
淘寶公司開發和運營“生意參謀”零售電商數據產品。
“生意參謀”分為標準版(900元/年)、專業版(3600元/年)等基本版本,項下又按商品類目有眾多分支版本,產品形式主要是趨勢圖、排行榜、占比圖,提供的數據類型參見下表。

基于判決原文整理
淘寶公司將“生意參謀”作為大數據軟件,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與用戶之間簽的協議也是軟件服務協議(《生意參謀零售電商大數據軟件服務協議》)。但銷售標的與其說是軟件產品,不如說是一種數據提供服務,它銷售的“生意參謀”賬號,本身屬于接入和使用數據的權限憑證。
淘寶公司在《軟件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賬號購買者出售、轉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協議第五條“用戶使用規范”中有以下禁止性條款:
- 禁止出售、轉售或復制、開發淘寶授予的使用權限;
- 禁止將開通使用權限的賬戶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 禁止未經淘寶公司許可將通過生意參謀零售電商大數據軟件獲得的各項數據內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售、許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等。
被告美景公司運營和管理一家賬號分享網站,即“咕咕生意參謀眾籌”網站,該網站有“生意參謀租用”、“生意參謀出租”等欄目。
- “出租”欄目中對“生意參謀眾籌原理”的介紹是:
租用者(電腦+咕咕客戶端)→咕咕專用網(自動遠程連接)→出租者(電腦+咕咕客戶端+子賬號)→淘寶生意參謀(自動登錄)。
- 對淘寶用戶出租子賬號的流程和福利,平臺介紹道:
“ 6步輕松搞定:點擊注冊、下載安裝、殺毒軟件添加信任、登錄、添加子賬號、查看收入”。
“提供生意參謀子賬號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傭金):每天掛機八小時,被人使用5次以上即可獲得傭金:標準版10元/天、專業版15元/天”等內容。
也就是說,平臺上的生意參謀賬號來源不是美景公司向淘寶公司采購授權許可,而是多渠道收集淘寶用戶購買的“生意參謀”賬號信息。
被告在訴訟中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屬于“技術中立”,即提供的是一種“提供遠程登錄’生意參謀’淘寶用戶電腦”的技術服務。但這種服務的實質是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把“生意參謀”子賬號放到平臺進行租賃并獲取收益:
標準版14元/次、80元/月、480元/年;原告訴求專業版28元/次、280元/月、1800元/年。
淘寶公司認為,美景公司作為分享賬戶的平臺方,理應知道“生意參謀”賬號禁止轉售、出租等約定,而且知曉其行為會導致生意參謀數據產品銷售數量的減少。這種惡意組織分享生意參謀賬戶、借由損害淘寶公司利益而從中牟利的行為,屬于直接實施侵權行為。
2017年12月,淘寶公司將美景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第一,立即停止針對“生意參謀”產品及數據內容的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 立即停止收集淘寶用戶子賬號,非法獲取數據的侵權行為;
- 立即停止組織淘寶用戶出租其子賬號,變相售賣數據的侵權行為;
- 立即停止引誘、教唆淘寶用戶出租其子賬號并泄露數據的侵權行為。
第二,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第三,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訴求同時涉及“生意參謀產品”和“數據內容”。
按照前文所述,原告銷售賬號的協議以及相關軟著登記時,對“產品”的定義都是“大數據軟件”;所售賬號的實質是一種網絡數據庫接入與使用的權限。
但訴訟階段,原告發表意見都將其定義為“數據產品”,論證也圍繞“數據”財產屬性、權屬、權利邊界展開,比如,
原告在主張軟件中的“數據內容”應受保護時提出: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立法精神,“生意參謀”中的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均系淘寶公司的無形資產,淘寶公司均享有合法權益,有權進行使用、處分。
法院也是圍繞“數據”釋法說理。法院認為:
第一,“生意參謀”產品系淘寶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網絡用戶信息和網絡原始數據基礎上,經過深度分析處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大數據產品。
第二,淘寶公司對涉案大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
第三,美景公司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
細節判決中有幾個細節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淘寶公司提出其對涉案大數據產品享有財產所有權,法院基于“物權法定”原則,對此不予確認。
法院認為:
- 財產所有權作為一項絕對權利,如果賦予網絡運營者享有網絡大數據產品財產所有權,則意味不特定多數人將因此承擔相應的義務;
- 是否賦予網絡運營者享有網絡大數據產品財產所有權,事關民事法律制度的確定;
- 我國法律目前對于數據產品的權利保護尚未作出具體規定,基于“物權法定”原則,對原告該項訴訟主張、不予確認。
第二,對于“數據產品”的屬性,法院將其界定為具有交換價值的衍生數據,并認為其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網絡數據庫:
- 涉案數據產品所提供的數據內容,不再是原始網絡數據,而是在巨量原始網絡數據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算法,經過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以及匿名化脫敏處理后而形成的預測型、指數型、統計型的衍生數據;
- 涉案數據產品呈現數據內容的方式是趨勢圖、排行榜、占比圖等圖形,提供的是可視化的數據內容,并直觀地呈現給用戶,能夠給用戶全新的感知體驗;
- 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網絡數據庫,已成為網絡大數據產品。
最后,法院認定淘寶公司對于“生意參謀”數據產品享有法定權益,有一項重要前提:“淘寶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網絡用戶信息和網絡原始數據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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