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促銷時會發放一些優惠券或代金券給顧客,顧客消費時可以直接抵減相應的金額,比如:甲公司是一個餐飲企業,在美團外賣發放5元優惠券,顧客點外賣金額30元時,憑借優惠券可以抵減5元,假設一顧客點餐32元,使用優惠券后付款27元。
甲公司如何確認收入及交稅哪?
2. 本案例中,甲公司應該確認27元的收入,按照27元記賬、報稅。顧客使用優惠券抵減的5元相當于甲公司給顧客的商業折扣,這只是一種促銷手段,既沒有贈送實物,也沒有贈送服務,
因此,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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