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
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提示: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已銷售商品中包含的減值損失)
貸:庫存商品
提示: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等
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借: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1.視同買斷代銷方式
(1)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但若協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支付手續費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方發出商品時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按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通常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銷售方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訂貨銷售的處理
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六)以舊換新銷售的處理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1.
現金折扣(重要)
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
當期損益(財務費用)。計算現金折扣時是否考慮增值稅視題目假定而定。
2.
商業折扣(重要)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3.
銷售折讓(重要)
對于銷售折讓,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2)已確認收入的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1.銷售退回
(1)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若原發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2)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退回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九)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確認收入應適用的會計準則。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企業應當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企業應當遵循收入準則中銷售商品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十)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十一)售后回購的處理(掌握)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企業采用售后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提示:若按回購日的市場價格回購,說明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則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十二)售后租回(掌握)
在大多數情況下,售后租回屬于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
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企業的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低于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時,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并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如果售價大于公允價值,其大于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并在租賃期內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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