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4號令中對提起質疑和投訴事項的格式條文中均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作為基本內容,可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對于提起質疑和投訴具有特別的重要性。不論是作為提起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還是作為接受處理的采購機構或監管機構,都應當把其中的內涵搞清楚,以提高質疑投訴工作的效率。
“事實依據”中的“事實”應當是“法律事實”
事實依據與理論依據相對應,是指將客觀存在或客觀發生過事物作為判斷依據,一句話就是真憑實據,證據是事實的表象和反映,說別人說偷東西,你要拿出憑證來,就是事實依據。聯系到政府采購的質疑投訴事實中,則應解釋為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就是由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招標文件約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征,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政府采購現實當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因為只有法律事實才能成為判斷質疑和投訴是否成立的依據。例如供應商A認為某項目評審過程侵害自身的合法權益,以“評標委員會對本公司的評分存在極大偏差”將評標委員會作為質疑對象進行質疑,要求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評審,理由是,A公司對招標文件的要約全部能夠響應。經過評審委員會認真復核提出的結論意見是,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駁回A公司的訴求,理由是,評標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沒有發生偏差。采購代理機構作出A公司質疑不能成立的結論,理由是,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A公司沒有提供評標委員會對本公司評分偏差的有效證據。本案因A公司舉證不能,采購代理機構對A公司的質疑事實不予認定。這個案例中,A公司質疑書中陳述的理由,即“評標委員會對本公司的評分存在極大偏差”屬于主觀事實,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的要求,經過調查取證,認定A公司質疑的事實并不存在,這里,采購代理機構所認定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也就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應當是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其衍生品
財政部94號令中所稱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對政府采購活動具有法定管轄權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它的衍生品。在政府采購領域,一方面,屬于政府采購的專門法律法規有:一是《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并經過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是針對政府采購的專門性法律。二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根據《政府采購法》制定,由國務院于2015年1月30日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是針對政府采購的最高行政法規。三是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政府采購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四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的政府采購文件,它雖然本身不是法律法規,但它是依照法律法規編制向投標人發出的要約,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27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從中可以得出政府采購的招標文件是受法律約束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另一方面,由國家頒布適應于政府采購的工程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法》,適用于政府采購合同的《合同法》、《民法》等,這些法律與政府采購關系密切,均屬于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的“法律依據”范疇。作為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應當切實注意: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工作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緊密關聯,要經常學習,熟記常用,弄懂弄通,打好基礎,工作起來才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會游刃有余、得心應手。
聲明:本文由網站用戶竹子發表,超夢電商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為,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