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于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后者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 代理權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1、一般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托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閱委托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
注意: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
2、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
3、 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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