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近年來訴訟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此類案件中,借貸雙方對利息的計算容易產生矛盾,那么民間借貸中利息到底如何計算呢?
一、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分幾類?
1.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間內利息。2.逾期利息:自借款期間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在此期間就未償還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3.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利息的計算方法?
1.借期內利息
如果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出借方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換句話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那么借款人就無需支付借期內利息。
另外,即使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也需要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5條之規定,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則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來計算。法律對利率的上限做了規定,意在保護借款一方。(說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期內利息的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期內利息的上限為年利率24%。)
2.逾期利息
既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約定了借期內利息,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約定了逾期利息,那么有約從約,但是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另外,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等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還是需要遵循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原則。
3.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
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對加倍利息的計算方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2014年8月1日之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含一般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2×遲延履行期間。?
三、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李某向張某借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年利率為18%,預期年利率為18%。到期后,李某并未歸還借款及利息。2021年6月1日,張某向法院起訴,之后法院判決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張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于2021年9月15日生效。最終,李某于2021年12月31日償還張某的借款及利息。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利息的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雙方約定的年利率18%,但2020年8月20之后,利息的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無論是借期內利息還是逾期利息都應當遵循該原則。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四倍即為15.4%。最終,李某應付支付張某的本金及利息合計1,341,53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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