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后,一方以買賣合同、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依據新簽定的結算單要求另一方給付欠付貨款。
當事人簽訂結算單,對于結算單的法律效力以及與買賣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實務中有著不同的理解。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7日,原告韓某甲與被告段某乙簽訂《果品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段某乙在韓某甲處采購水果。合同簽訂后,韓某甲依合同約定按時向段某乙供貨,但段某乙未支付貨款。后原告提起訴訟,被告當庭提起反訴。
原告訴稱:經多次催要,2020年7月3日雙方核對貨款并簽訂《收貨確認單》,段某乙應付其貨款109062.9元,并約定在其將發票及西瓜質檢提供給段某乙后,段某乙在當天付款,但段某乙未按約定付款。后其多次催促段某乙支付貨款,段某乙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付款。
被告辯稱:其認為按照合同約定,貨款每達到15萬元結算一次,韓某甲供貨并未達到該數額,不應進行結算,請求駁回韓某甲訴求。
被告(反訴原告)訴稱:2020年6月7日,雙方簽訂《果品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結算:每15萬元結算一次,雙方對賬完成并且簽字確認后,韓某甲向其出具全額增值稅發票,其在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進行付款。
合同簽訂后的2020年6月19日,韓某甲未按照其的訂單要求和時間送貨,在2020年6月26日,雙方溝通后,韓某甲明確表示拒絕按照合同約定供貨,并表示單方面解除合同。請求判令:
1、反訴被告支付因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12萬元;
2、反訴被告支付因斷貨造成的違約金40萬元;
3、反訴被告承擔律師費1.1萬元;
4、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辯稱:其與段某乙確認的金額是12.9萬元,約定1個月內付款給其,但是段某乙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因此其不存在違約。不進一步供貨是因為合同之前有一筆訂單,段某乙未按時付款,其未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終止供貨。
【法院判決】
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簽訂的《果品采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韓某甲提供了貨物,段某乙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故對于段某乙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對于韓某甲的貨款本院予以支持,對韓某甲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對段某乙的反訴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的主要訴求是給付貨款,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本案可以《收貨確認單》的效力為突破口。由此便引申出爭議焦點:在雙方履行《果品采購合同》期間,新簽定的《收貨確認單》的效力如何認定?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論述如下:
2020年6月7日,韓某甲與段某乙簽訂了《果品采購合同》,2020年7月3日,雙方核對貨款并簽訂《收貨確認單》,雖然案涉合同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但依據雙方簽訂的《收貨確認單》,其中明確了段某乙欠付韓某甲的貨款金額,且約定了還款日期,應當認為雙方對結算條件、付款時間及原結算條款下的違約金條款對原合同均進行了變更,并且已經進行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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