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中院官方新媒體平臺開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周”專題活動,選取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以期規范商家依法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共同營造良好放心的市場環境,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下面跟隨小編來看
龍口法院審理的一起
因網購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圖片來源于網絡)
01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日,李某某通過微信向唐某某購買減肥藥,并于當日通過支付寶向唐某某轉賬1000元,通過微信向唐某某轉賬580元。2021年7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過微信向唐某某購買減肥藥,并于同日通過微信向唐某某轉賬1580元。唐某某通過微信向第三方聯系貨源,由第三方直接向李某某發貨,唐某某每次從中獲利150元。
李某某兩次購買的減肥藥品均已收到,在服用第二次購買的藥品后出現不適。李某某便將該減肥藥品送到某檢驗中心進行檢測,其出具的檢測報告載明,被告所售產品系透明塑料袋包裝,內含藥片、膠囊,該產品無任何說明文字,無生產日期,亦無批準字號、質量合格證書、生產廠家等信息。
雙方協商無果,故原告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某退還原告購物貨款3160元并賠償十倍金額31600元,共計34760元。
02
裁判結果
龍口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李某某向唐某某購買商品,李某某依法享有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涉案產品減肥藥無任何說明文字,無生產日期,亦無批準字號、質量合格證書、生產廠家等信息,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李某某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被告唐某某關于“原告明知產品是三無產品,還進行第二次購買,并沒有在第一次就對產品提出異議”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據上,法院裁判:被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貨款 3160元,并支付原告十倍價款31600元,共計34760元。
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
小編帶你戳破假象~

03
法官說法
俗話說:“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隨著對健美身材的向往與追求,消費者對瘦身健體的產品與服務投入也更多,與此同時,我們也應時刻警惕虛假經營、黑心買賣等亂象,避免“踩雷”,盡量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如果發現購買的食品系“三無產品”等,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有些人以為維權成本過高或不知如何舉證維權就“望而卻步”。就本案提煉出以下三點以便提高我們的維權意識和消除“維權成本高”的假象。↓↓↓
一、本案中消費者已經完成舉證責任。由于商品屬于種類物,消費者購買后僅持有購物小票或通過微信等方式“網購”僅有付款交易記錄,無法證明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就是其所購買的物品,產品銷售者往往以此為由否認消費者反映的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屬于其銷售的物品。司法實務中,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其向商家購買商品的證明,且及時主張權利,符合事物發展規律,應認定消費者已經完成舉證責任。
二、產品銷售者應對其銷售的產品盡到謹慎檢驗義務。產品銷售者作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應負有把好質量關的社會責任。
三、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通過加重生產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提升維權積極性,凈化食品市場,維護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但若商品自身的瑕疵或其造成的損害并不明顯,則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被欺詐,也不會提起懲罰性賠償,而經營者違法行為繼續得以放任。消費者應增強維權意識,在被侵害合法權益后,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經營者應誠信經營,摒棄僥幸心理,對其銷售的產品盡到謹慎檢驗義務,杜絕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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