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何種情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哪些商品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二手商品、盲盒類商品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曾智湄應中國消費者報社邀請,就網絡消費實務問題開展研討。
網購商品何種情況
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換貨。司法實踐中認為,涉案商品詳情頁顯示的關于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說明,在沒有違反格式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視為一種有效的約定,消費者下單購買、雙方簽訂合同,視為消費者已對該條款知悉,認可涉案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如何認定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
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廠商為防止買家以假貨、山寨貨冒充正品退貨牟利,設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個人信息注冊的方式,來確認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護自身的銷售權益,所以該類商品一旦被激活,則必然會影響二次銷售。由于產生了數據類使用痕跡,涉案商品已經不完好,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定,這也符合一般消費者的認知。
實踐中常見的這類商品還有護膚品、化妝品等。判斷拆封或激活后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制度,應結合商品屬性、包裝外觀、使用性能、查驗習慣、拆封損耗、還原難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具體分析判斷。對于沒有超過檢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經營者不得以商品拆封為由拒絕退換貨。
“退貨商品應當完好”應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商品完好”包括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只要不是因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是否可以退貨的關鍵在于商品的價值有無實際貶損,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確立“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制度的初衷,是使網購消費者享有與實體商場購物同等的檢查、試用商品的機會,從而自主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未拆封,那么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權利就失去了意義。
當消費者提出“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申請時,部分商家要求消費者用拍照或錄制視頻等方式展示商品的狀態,此時如果商家審核同意了該申請,應當認定消費者完成了證明“商品完好”的責任。但商家無法強制要求消費者展示商品狀態,該方法也無法適用到全部情形,并且收貨后進行拍照、錄視頻存證,也并非消費者的普遍做法。
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測試”“已使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申請。但是,如果超出查驗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眾認知,商品存在難以恢復的使用痕跡或價值已經明顯貶損,進而影響二次銷售,則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換貨”規則。
二手商品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對于二手商品,如果商家在購買頁面明確標明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也未與消費者確認其為不宜退貨的商品,那么該商品屬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品。
消費者在退回二手商品時也應保證商品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盲盒類商品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消費者購買盲盒時不能得知具體的商品款式,只有打開包裝才能知道所購買商品的具體信息,交易具有隨機性。某種程度上,盲盒類商品存在的基礎就是不確定性,其核心價值在于拆盲盒時對未知款式的驚喜感,因此在盲盒內商品款式已經被知曉的情況下,要求盲盒經營者接受無理由退換貨,必然會影響盲盒銷售的常規狀態,對商家不公平。如果商家明確告知消費者并得到消費者明確確認所購盲盒類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在商品沒有明確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不支持退換貨。但如果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商家也要承擔起相應的售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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