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1.依法使用商標,不違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商標,不得隨意對注冊商標進行更改,不得超出商品(服務)范圍使用注冊商標。
2.恰當使用商標:這樣使用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演變成通用名稱,尤其是暗示性的商標和臆造詞作商標,更要注意這一點。
(1)將產品的通用名稱與其商標一起使用。
(2)使用商標通告。
(3)以特別字體使用商標。
(4)以正確的語法使用商標。
3.突出使用商標:意為將商標置于包裝或標識顯著的位置,在當前,很多企業并不重視這方面,把商標設計得很小,放在不起眼的位置,實際上等于形同虛設。
4.當商標注冊成功之后,需要長期地使用商標,商標的信譽建立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在選擇好商標之后,需要堅持使用該商標,盡量經常更換,尤其是當企業商標具有一定影響時,需要堅持使用下去,文字、色彩、圖案都不要變。
5.慎重對待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使用許可制度有利于推廣新技術、滿足市場的需求、促進經濟的發展。對許可人來說,不但可以收取商標使用費,更重要的是可以擴大自己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幫助自己去占領那些自己無暇顧及或不宜立即進入的市場。
對被許可人來說,有利于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水平。但對雙方也有不利的方面。如果被許可方的產品質量達不到許可方的產品質量水平,將會損害許可方的商標聲譽。
對被許可方來說,由于使用他人的商標,在他人的卵翼下生存,長期受制于人,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因此,企業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一定要綜合考慮、權衡利弊、慎重對待
6、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若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一年向商標局辦理續展申請。
商標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種,作為財產權可以被處分的。因此商標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
當權利人短期內沒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時,可以將商標轉讓或許可給其他有需求的企業進行使用。當商標被他人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時,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亦可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從而保證商標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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