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甲陶瓷協會因與上訴人XX區九龍園區乙陶藝行(以下簡稱乙陶藝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一、一審程序是否有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有法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法院認為,該條規定中的協商解決并不是為當事人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設置的前置程序,因此甲陶瓷協會在法案中未經協商而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并不違反程序。同時,由于法案與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5民初1167號案件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因此一審法院沒有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并無不當。綜上,一審程序合法,乙陶藝行關于一審程序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二、乙陶藝行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
甲圣輝陶瓷有限公司在二審中的《情況說明》中已經認可甲陶瓷協會通過公證取證獲得的被訴侵權商品是其銷售給乙陶藝行的。法院認為,通過該《情況說明》,再結合乙陶藝行在一審中提交的甲圣耀陶瓷有限公司的淘寶賬號、基法信息網頁、淘寶網訂單詳情、物流詳情網頁截圖等證據,可以認定乙陶藝行提供了被訴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故乙陶藝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乙陶藝行關于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三、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由于乙陶藝行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并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系基于侵權行為而發生,故法院考慮與法案復雜程度相匹配的代理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綜合因素,酌定乙陶藝行承擔法案的合理開支1000元。甲陶瓷協會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乙陶藝行關于賠償數額過高的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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