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1目的及依據
為維護京東新通路平臺的整體環境,更好地規范新通路商家的經營行為,保障新通路商家和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統一平臺信息發布規范,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京東開放平臺總則》、《”京東新通路”開放平臺服務協議》等規則和協議,特制訂本規則。
1.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在京東新通路平臺(京東掌柜寶網頁端http://zgb.jd.com/、APP端)經營售賣的商家(以下簡稱“商家”)。本規則所稱新通路業務,是指以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為主體的商家在京東新通路平臺開設店鋪并開展銷售業務。本規則不適用于京東新通路平臺的自營商品。
1.3效力級別
本規則是對《京東開放平臺總則》的有效補充。本規則中已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本規則執行,本規則未有規定的,依據《京東開放平臺總則》等相關規則執行。
第二章 定義
2.1京東新通路平臺:指京東新通路旗下一站式B2B訂貨平臺京東掌柜寶網頁:http://zgb.jd.com/和掌柜寶APP。京東新通路平臺的主要經營模式為B2B, 即為全國線下中小門店和企業用戶提供優勢貨源和服務。
2.2新通路商家:指在京東新通路平臺從事經營售賣行為的第三方商家。分別包括POP商家和聯合倉商家。
2.3聯合倉商家:以快消行業中的中小經銷商、批發商為主要組成部分,以鄉鎮為最小布設單位,與新通路在產品供應、倉配服務等多方面開展合作,幫助新通路服務半徑3-5公里內的終端客戶。聯合倉商家允許個體工商戶入駐。
2.4用戶:指在京東新通路平臺注冊并在平臺進行商品采購的用戶,即線下零售商、企業用戶等。
第三章 入駐
3.1入駐流程及資質標準請參考:《京東新通路平臺入駐流程及聯合倉商家特殊招商標準、資質標準》。
3.2商家應當按照京東系統設置的注冊流程完成注冊,并嚴格遵守《京東用戶注冊協議》、《”京東新通路”開放平臺服務協議》的規定。商家在選擇店鋪用戶名時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包含違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利等相關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的商家可入駐新通路平臺進行經營售賣:
3.2.1商家及其銷售的商品應符合《京東開放平臺招商標準》并符合京東開放平臺對商品質量的相關要求。
3.2.2商家有效簽署《”京東新通路”開放平臺服務協議》并承諾遵守平臺全部規則要求。
3.2.3商家須開通京東錢包,并以京東錢包賬戶作為唯一結算賬戶。
3.2.4 商家須按照開通類目的資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具體標準詳見《京東新通路業務資費一覽表》。
注:跨類目經營的店鋪,保證金按照就高原則收取;如經營過程中新增類目保證金標準高于店鋪當前保證金余額,商家須補足差額后才能新增成功。
第四章 經營
4.1 店鋪
4.1.1 商家申請店鋪名、子域名等信息時,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開放平臺相關規則,不得包含違法或涉嫌侵犯他人權利等的相關信息。
4.1.2 商家上傳的店鋪信息(包括店標、店鋪名稱、店鋪公告、店鋪介紹、店鋪通欄廣告、店鋪活動區域等)內容設置需真實、有效且與注冊信息一致,店鋪裝修須遵守《京東開放平臺店鋪裝修管理規范》。
4.1.3 商家應按照《京東新通路業務資費一覽表》及時繳存及補繳保證金。
4.1.4 商家發布信息需遵守《京東開放平臺禁發商品及信息管理規范》。
4.2 商品
4.2.1 商家應保證在京東新通路平臺售賣的商品為正品或其他原創非侵權商品;
4.2.2 商家應按照京東新通路平臺系統設置的流程和《京東行業運營標準》的要求發布商品/服務。
4.2.3 商家不得編輯及發布國家法律法規或《京東開放平臺禁發商品及信息管理規范》規定的禁止發布的商品。
4.2.4“商品如實描述”及對其所售商品/服務質量承擔保證責任是商家的基本義務?!吧唐啡鐚嵜枋觥笔侵干碳以谏唐访枋鲰撁?、店鋪頁面、活動頁面等所有京東新通路平臺提供的渠道中,應當對其所發布商品的基本屬性、成色、瑕疵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真實、完整的描述。
4.2.5 商家應保證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內可以正常使用、提供的服務符合承諾標準,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標準、符合提供服務時承諾的標準,且承諾標準不低于國家/行業標準等。京東有權對商家經營的商品按照各品類抽檢規范進行抽檢。
4.3 發貨
4.3.1 POP商家的發貨時效應遵守《京東開放平臺發貨管理規則》中的相關要求,在規定/承諾時效內完成發貨及攬收。聯合倉商家的發貨時效為交易達成后48小時內商家應將用戶商品訂單發貨的快遞運單號上傳至系統并點擊出庫;特殊商品商家在商品頁面承諾的發貨時間與以上不同的,或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適用其承諾或約定。
4.3.2商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京東供應鏈管理服務,詳細服務內容及要求以雙方簽訂的《倉儲服務合同》為準。
第五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5.1 商家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京東新通路將依照《京東開放平臺總則》、《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京東新通路”開放平臺服務協議》等規則對其進行處理,且有權在商家管理系統或賣家論壇等位置公示。
5.2商家存在違反以下任何一條規定的行為,京東新通路有權下架、刪除商家所發布的相關信息,同時,京東新通路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限制發布商品、店鋪屏蔽、店鋪關閉等市場管控措施:
5.2.1須遵守《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5.2.2不得發布新通路業務未開放類目的商品,開放類目請參看:《京東新通路業務資費一覽表》。
5.2.3須按照約定時間發貨或交付商品。
5.2.4其他未遵守京東新通路平臺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六章 終止合作
6.1 店鋪服務期屆滿,商家未完成下一年度續簽或未到店鋪服務結束日期,商家提前關店的,視為商家主動終止合作。商家主動終止合作,保證金按約定進行退還,提前關店的情形,平臺使用費不進行退還。詳細規則請參照《終止合作》。
6.2 若商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京東新通路平臺有權進行清退:
6.2.1 存在惡意競爭、影響用戶權益、影響京東聲譽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的行為。
6.2.2 通過不正當手段使用京東注冊LOGO、域名等用于不正當宣傳、商業活動,給用戶造成誤導、侵犯京東知識產權等給京東造成不良影響的的行為。
6.2.3 在線上、線下等渠道,通過文字或圖片等方式發布惡意詆毀、故意矮化京東的言論,給京東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6.2.4 商家經營的品牌對他人商標、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標志等構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
6.2.5 違反《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嚴重違規扣分達100分的。
以上情形,京東新通路平臺除有權清退商家、終止與其合作外,另可向商家追究其法律責任。京東新通路將按照合同約定及規則辦理店鋪關閉手續,并按約定情形辦理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章附則
7.1京東新通路平臺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7.2京東新通路平臺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以“京東開放平臺”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7.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7.4本規則于2019年3月28日發布,于2019年4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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