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賠概念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于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范、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
二、常見的索賠內容
1、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⑴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資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寫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包括地表以下條件及水文和氣候條件。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針對此項條款,客觀公正地說,是有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利的,因為在非設計、勘探、施工總包合同中,特別是對地質條件,承包商雖有責任全面了解地質資料,但在合同范圍內,并沒有進行獨立的地勘的合同義務,其對地質條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賴于工程建設第三方合同――地勘單位所提供地質資料,而對于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與完備性,地勘單位應當負責,而不應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擔其責任。通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就此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交業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以后,應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的權利,但不包括利潤”。基于此款與前款所述“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的兩條并存的合同條款,往往會成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的緣由所在,這一點,在投標過程中應予以必要的重視,投標方在招標文件澄清資料中應予以提出,以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賠。
2、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在工地施工過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預見的情況、環境的改變或為了節約成本等,在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任何此類變更,承包商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如果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變更單價或價格不合理或缺乏說服承包商的依據,則承包商有權就此向業主進行索賠。例如某大壩工程,招標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施工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強度保證率為90%。經查施工規范,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保證率達到80%即可,據此,承包商認為設計對工程進行了變更,提高了施工標準,要求對混凝土單價進行補償,監理工程師批準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賠
工期延期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延長工期;二是要求償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制,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并不一定同時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惡劣氣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補償;也有些延誤時間并不影響關鍵路線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長工期的承諾。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證據說明其延誤造成的損失,就可能有權獲得這些損失的補償,有時兩種索賠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長工期,又可以獲得對其損失的補償。
三、索賠的處理原則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遇到索賠事件時,工程師必須以完全獨立的身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審查索賠要求的正當性,必須對合同條件、協議條款等有詳細的了解,以合同為依據來公平處理合同雙方的利益糾紛。由于合同文件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合同協議、圖紙、合同條件、工程量清單以及許多來往函件和變更通知,有時會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釋,導致合同糾紛。
根據我國規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l)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四、索賠處理的程序:
調解、仲裁程序,由雙方商定。一般先由監理工程師調解,若調解不成,由政府建設主管機構進行調解,若仍調解不成,由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或仲裁。從整個監理索賠處理程序來看,索賠的有理性、索賠依據的有效性、索賠計算的正確性,對索賠的成功與否起著決定性作用,當然索賠的談判技巧也不容忽視。
五、索賠的技巧
組成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文件內容及形式比較多,一般由以下文件組成: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人的投標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專用條款中所列的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正因為內容及形式較多,且參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參建各方,對索賠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響合同索賠的管理,但無論何種理解,其基本立足點應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這種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條款不得顯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賠的管理過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1、投標報價的策略,為合同索賠奠定基礎。這種技巧來源于合同當事人的歷史經驗,始于工程建設的前期,一般可用的策略為:
① 不平衡報價:即一部分項目高報,部分項目低報。預計到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部分,單價高報;而工程量可能減少的部分,單價低報;設計不明確或設計深度明顯不足的部分,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單價高報;招標文件中無工程量而只有單價的高報單價。
② 抓大放小:索賠事件在工程建設中比較多,有大有小,有原則性的索賠,有非原則性的索賠。在實際的索賠管理中,不應一概而論,而應分輕重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對于大的原則性的索賠問題抓住不放,而對旁枝末節的事件,大可予以忽略,切不可事事、處處計較,特別是工程中出現緊急事件急需處治時,還是應當先以工程為重,以搶險為重,以盡可能采取措施挽回損失為重。
2、把握時機:基于合同組成內容及形式的多樣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合同條款的矛盾之處,而這種矛盾正是合同索賠的爭議之所在,這也正是索賠與反索賠的雙刃劍,在不同的階段,處理同一件索賠事件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在工程前期,業主與施工單位是一對矛盾體,雙方都會死摳合同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而不能統籌兼顧,綜合平衡,使談判陷入僵局,加重合同雙方的矛盾,重者可造成解除合同,因此合理的把握索賠談判的適當時機非常重要。
在業主對工程進度不太關心的時候對一些漠棱兩可的事件談不攏的情況下盡量回避談判,到工程中后期,業主對工程進度會有急迫的要求,施工方可在此時提出由于有部分費用沒有解決,經濟較為困難,為加快工程的進展,迫切需要業主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在前期施工質量等基本滿足業主要求的前提下,對合同條款的矛盾,業主此時可以結納對承包方有利的解釋,使矛盾問題得到解決。
3、注意談判時的技巧。實踐證明,在談判中一位的采取強硬態度或軟弱立場都是不可取的,都難以獲得滿意的效果。而采取剛柔結合的立場則容易收到理想的效果,即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才能應付談判的復雜局面;在談判中要隨時研究和掌握對方的心理、了解對方的意圖;不要用尖刻的話語刺激對方,傷害對方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求得對方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機會,因勢利導,用長遠合作的利益來啟發和打動對方;應準備幾套能進能退的方案,在談判中該爭的要爭、該讓的要讓,使雙方都能有得有失,共同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辦法;對談判要有堅持到底的精神,有經受各種挫折的思想準備,對分歧意見,應相互考慮對方的觀點共同尋求妥協的解決辦法,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應及時終止談判,留到合理的時間再次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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