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稅局有個文件說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嗎?是指所有的會員費嗎?
答:是的,財稅〔2005〕165號文,而且這個文件沒被廢止。這是一個營改增前的老文件,雖然沒有看到這個文件條款的作廢通知文件。我們來看看這個問題對應文件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第十三、會員費收入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這個文件出臺背景是在增值稅、營業稅并行期間,對會員費這一收入性質按照銷售服務來劃分,歸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而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營改增之前增值稅僅對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因此才作了上述規定,這是該文件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條款的出臺背景。
但營改增后,營業稅取消,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全部改征增值稅。所以,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入會費”、“會員費”,屬于經營收入,應當按照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但是不是所有的會員費都要計征增值稅呢?不是的,黨群組織收取的會費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所以,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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