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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常見于大額交易 2019年,某擔保公司接受某公司委托,拍賣一大酒店。拍賣前,競買人按規定交納了100萬元保證金,辦理了競買手續。拍賣會上,某單位以2000萬元的價格競得此標的,并當場簽訂了成交確認書。之后,在規定時間內,買受人未按期交納相關款項。拍賣公司多次以口頭、函電、通知等形式催促其履行付款義務,買受人以資金困難為由,提出延期付款要求。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 一般來說,保證金常見于大額交易。生活中,最常見的保證金支付一般發生在用人單位招聘時。而這種情況往往都是騙局。如果有用人單位提出要應聘者支付保證金,當事人就一定要小心。在應聘過程中,除非是用人單位要求應聘者去醫院體檢,提供體檢報告等,不然極少會有用人單位以保證金、試用金、審核費等理由向應聘人收錢。以各種理由向應聘者收錢的,很可能就是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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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要依法約定 黎某和韓某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如果逾期交貨,韓某應向黎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合同訂立后,韓某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貨,黎某多方催促,韓某一直拖延交貨。黎某遂要求韓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依法約定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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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多見于租賃承攬糾紛 吳先生與張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吳先生承租張先生的一間門面房用于經營,租期3年,押金4000元,月租金4000元,按季度支付,且須提前3日付清。之后,因該門面房為違章建筑,吳先生被迫搬出。因此,吳先生要求張先生退還押金、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押金的爭議,常見于房屋租賃、承攬加工、勞動爭議等糾紛中。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押金在司法實踐中也稱風險保證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將特定財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占有,占有特定財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證妥善保管財物或待損害發生時進行賠償。比如在租車時,租賃人就需要交納一筆押金。押金是為了保證合同中特定財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一方交還所占有的財物,另一方則返還押金。 押金退不退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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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常見于大額交易 2019年,某擔保公司接受某公司委托,拍賣一大酒店。拍賣前,競買人按規定交納了100萬元保證金,辦理了競買手續。拍賣會上,某單位以2000萬元的價格競得此標的,并當場簽訂了成交確認書。之后,在規定時間內,買受人未按期交納相關款項。拍賣公司多次以口頭、函電、通知等形式催促其履行付款義務,買受人以資金困難為由,提出延期付款要求。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 一般來說,保證金常見于大額交易。生活中,最常見的保證金支付一般發生在用人單位招聘時。而這種情況往往都是騙局。如果有用人單位提出要應聘者支付保證金,當事人就一定要小心。在應聘過程中,除非是用人單位要求應聘者去醫院體檢,提供體檢報告等,不然極少會有用人單位以保證金、試用金、審核費等理由向應聘人收錢。以各種理由向應聘者收錢的,很可能就是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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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要依法約定 黎某和韓某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如果逾期交貨,韓某應向黎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合同訂立后,韓某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交貨,黎某多方催促,韓某一直拖延交貨。黎某遂要求韓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依法約定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