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瑜應聘一家私企的行政崗位失敗了,但并非是她的個人能力有問題,而是因為在面試中無意透露了自己有先天性長短腿,企業以其他理由拒絕了她。
“我的長短腿連傷殘標準都夠不上,但企業就是認為我無法勝任這份工作,辦公室行政工作與這個有關系嗎?”錢瑜覺得就算不是這個問題,自己可能也很難被錄用,因為在面試時,企業就對她36歲的年紀有些介意。
“985、211高校畢業生優先”“只招35歲以下人員”……一直以來,用人單位設置種種招聘限制條件,對勞動者性別、年齡、學歷、婚育狀況甚至戀愛情況等進行區別對待,影響勞動者公平就業的情況并不鮮見。
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孫煜華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就業歧視問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建議盡快出臺反就業歧視法,全面規制這一行為。
企業自主權不能侵害求職者權利
北京小伙張華晨從來沒想到一些“網絡噴子”口中的“地域黑”竟然會滲透到求職領域。
前段時間,張華晨通過網絡找到北京一家公司應聘理貨員職位。在交談中,企業招聘人員聽到張華晨的“京腔”后委婉地表示再考慮一下,然后就沒有了下文。張華晨后來致電該公司詢問結果,一位公司員工直言,企業有個不成文的規定,盡量不招本地人,怕干不長就走。
不同于張華晨的“詫異”,32歲還未生育的何欣,在面對應聘單位委婉拒絕時,顯得比較“淡定”。在面試時,企業方就直言不諱地問她近期是否有要孩子的計劃,因為怕女員工剛入職就懷孕生子,耽誤工作。
戀愛經歷、婚育計劃、父母背景、個人星座……近年來,一些企業在招聘時會提出諸多與求職內容、崗位工作無關的奇葩問題。
“這些奇葩招聘背后反映出的就是就業歧視。”孫煜華介紹說,就業歧視一般是指企業在招聘中,以性別、年齡、學歷、地域等一些與工作性質無關的因素來區別對待應聘者。
孫煜華說,反就業歧視不是反對企業設置條件,而是反對企業以與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并不相關的因素來不合理對待應聘者。比如,一個崗位需要英語運用,招聘時要求求職者要過英語四級、六級不算就業歧視。
多位人大代表關注就業歧視問題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這也是“就業歧視”第一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
事實上,就業歧視問題一直是每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熱議話題,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都在關注這一現象。
“當前,在就業過程中愈加普遍地遭遇就業歧視,是造成大學生就業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燕山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邱立成在談起大學生就業難問題時表示,就業歧視是當前大學生就業路上的一大“攔路虎”。
邱立成發現,在大學生就業歧視中,性別歧視尤為突出,集中表現為對女大學生的歧視。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以“本崗位只適合男性”等歧視性招聘條件,阻攔了許多女大學生的就業路。
除性別歧視外,學歷歧視也是一大問題。邱立成在調研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不顧實際崗位需求,盲目設定學歷限制,只要高學歷或名校畢業生。
“就業時還存在戶籍歧視。”邱立成注意到,有些用人單位明確招聘具有本地戶口或在本地擁有住房的畢業生,對于非本地戶籍畢業生則盲目抬高轉入標準,施以各種條件限制。
近兩年,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艷一直在關注就業歧視中的“體檢歧視”問題。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有50多個病種被規定為體檢不合格,但其中不少屬于病情發展相當緩慢,既不會傳染也不會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慢性病。“這些慢性病患者完全具備公務員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但在體檢標準中卻被定義為不合格。”
全國人大代表、溫州大學研究員蔣勝男也關注到了公務員錄用問題,他認為公務員錄用標準會對社會求職起到示范效果,當前《公務員錄用規定》中設置的報考公務員“35歲門檻”就不利于消除職場的年齡歧視。
盡快制定相關法律遏制就業歧視
如何解決就業歧視問題,邱立成認為出臺專項立法很有必要。
“立法具有規范性、普遍性、強制性的特點,是解決就業歧視問題最切實可行和最有效的措施。”邱立成指出,當前很多國家都制定了反就業歧視法律,但我國目前仍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來調整就業歧視問題。他建議借鑒國外在就業平等方面的一些經驗,制定權利義務明晰,操作性強的專門法律,構建健全的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體系。
記者注意到,此前也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過關于出臺反就業歧視立法的建議。
早在2004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就提出了關于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建議。
2015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36名代表提出了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議案。
在孫曉梅看來,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勞動法只禁止“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四種就業歧視,雖然如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擴大了保護領域,但現實中,一些相當嚴重的就業歧視,仍缺乏法律的明確禁止。
因此,孫曉梅認為我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業歧視方面的基本法,以針對當前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其概念,建立專門機構,同時建立救濟措施和機制,以真正保障勞動者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
“就業歧視嚴重侵害了求職者公平競爭的權利,也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考慮到實際中這一問題比較普遍,我國與就業歧視相關的法律法規較為零散,且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對就業歧視內涵、性質、判斷標準、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而細致的規定,孫煜華認為出臺專項立法很有必要,應當對就業歧視的概念、適用范圍、法律責任、反歧視專門機構和糾紛處理機制、司法救濟等作出統一規定。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實際中,遭受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大多忍氣吞聲。在孫煜華看來,這是因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中是處于弱勢地位的,且遭受就業歧視的多是一些個人技能方面并不突出的求職者,讓他們去耗費精力維權也不太現實。
對此,邱立成認為,除完善立法外,還需要設立就業法庭或專門機構,暢通就業維權渠道,加強司法保護,專門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并建立相關監督機制,暢通求職就業者反映問題和維護公平就業權利的渠道。同時,探索設立與平等就業有關的公益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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