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賬戶最初是由支付機構為了方便客戶網上支付的同時,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任度不高而為其開立的,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明顯的不同。
一是提供賬戶服務的主體不同。支付賬戶由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主要用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資金除了用于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賬戶資金余額的性質和保障機制不同。支付賬戶余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預付費卡中的余額,該余額資金雖然所有權歸屬客戶,卻未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并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同時,該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法律保障機制上遠低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也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支付賬戶余額無法使用,不能回提為銀行存款,使客戶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清晰理解支付賬戶余額性質和相關風險的前提下,由客戶本著“自愿開立、自擔風險”的原則申請開立支付賬戶。國家按照統籌科學把握鼓勵創新、方便群眾和金融安全的原則,結合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實際,由央行確立了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平衡支付業務安全與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支付創新的監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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