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瑕疵與產品質量缺陷雖然均屬于產品質量責任的范圍,但其根據損害程度與判定方式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對應責任與救濟方式。概況起來,其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了如下十個方面。
1.兩者的概念不同
產品瑕疵:指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備的性能低于明示的產品標準,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產品缺陷:指產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2. 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
產品瑕疵:產品是否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約定的品質。
產品缺陷: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
3. 兩者的特征不同
產品瑕疵:缺乏效用性。
產品缺陷:缺乏安全性。
4. 兩者的責任性質不同
產品瑕疵:違約責任。
產品缺陷:特殊侵權責任。
5. 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瑕疵:其的責任主體包括(1)產品的銷售者,不包括生產者,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生產者或供貨者的責任由銷售者去追償。消費者只向銷售者請求賠償。(2)服務的提供者。(3)其他由于其產品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主體。
產品缺陷:其的責任主體包括了(1)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2)服務的提供者。(3)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銷會的舉辦者或者柜臺的出租者。(5)廣告經營者。(6)對產品質量做出承諾、保證的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7)產品質量認證機構。
6. 兩者的權利主體不同
產品瑕疵:消費者或產品的購買者。
產品缺陷:消費者或因產品缺陷致損的第三人。
7. 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瑕疵: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產品缺陷:無過錯歸責原則。
8. 兩者的免責條件不同
產品瑕疵: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產品所存在的瑕疵事先向買受者做出了說明,或者產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約定的免于承擔責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責。
產品缺陷:其的免責條件需要滿足以下其一即(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9. 兩者的訴訟管轄不同
產品瑕疵: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產品缺陷: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 兩者的舉證責任不同
產品瑕疵: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者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合同相對方存在過錯,提供的產品存在瑕疵,不符合雙方對產品質量明示或暗示的約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不利后果的將是受害人。
產品缺陷: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僅證明其受到的損害事實,而無需證明責任義務主體對產品造成損害存在過錯。由生產者對其存在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最后天縱君(SKYLABS)要說的是產品質量爭議到底是屬于產品質量瑕疵問題還是屬于產品質量缺陷問題?其的最大判定標準其實在于產品是否有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當然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險性”這本身就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大多數當事人其實都很難對產品質量進行一個準確的定性判斷,因此我們還是建議當事人通過申請產品質量鑒定的方式來進行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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