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制的概念
(1)法律意義上的合伙制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這是相對于公司制而言的一種企業的組織形式。
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是企業的管理者,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的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負責,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經營活動。
(2)管理意義上的合伙制概念
管理意義的合伙人制度(簡稱合伙制)是一種企業組織機制和管理機制,指組織具有相同經營理念的人,建立起事業共同體,將人才與資本結合,共同推動企業的創新與發展。事業共同體里面的人,就是合伙人。合伙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創造擁有感。這種擁有感不是法律上的擁有概念,主要是參與企業經營的權利,給權利、給責任、給前景,使經營者變“給老板打工”為“給自己打工”的心態投入工作。
(3)法律意義上的合伙制概念與管理意義上的合伙制概念的區別與聯系
管理意義上的合伙制在組織形式上,不僅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合伙企業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司制的框架。后者在實踐中不論被所在企業冠于何種名稱(也不論是否出現“合伙”字樣),這里將其統稱之為新型合伙制,以示區分。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后文中提到的 “合伙制”、“合伙人”等均為管理意義上的概念。

2、合伙制的優點

(1)人資關系更加緊密。合伙制下,經營者(人力所有者)獲得了剩余價值分享,與股東(資本所有者)利益更加一致,大大彌合了純雇傭制下“所有權與經營權不一致”的缺陷。在這樣的治理機制下,經營者就可以真正承擔風險,積極性做出好的決策。
(2)人才開發更加充分。人才的價值,不在于企業擁有多少人才,而在于企業能整合多少人才。合伙制不僅能夠給內部人才充分發揮空間,使其有更強的動力去創造遠超社會平均水平的卓越收益,還能夠吸引外部人才加入“生態圈”建設,拓寬企業護城河。
(3)內部管理更有效率。在合伙制下,組織更加扁平,人際關系更加平等、簡單,減少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
3、合伙制的局限性

(1)法律上的限制性。現有公司法均以股東本位為基礎,將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公司的目標,將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于股東。以阿里巴巴為例子,其“合伙人”構架實際上是將公司的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至公司的“合伙人”(也即公司現有的管理團隊)手中,與傳統公司法所奉行的股東本位的理念是有沖突的。因此,該項制度備受爭議,為一些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不容。
(2)制度形式的復雜性。合伙制是根據合伙人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伙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伙關系,從而造成制度上的復雜性。
(3)決策的時滯性。每個合伙人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若重大決策都需得到所有合伙人同意,很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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