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的形體結構可以分為漢字、部件、筆畫、筆形四個層次。漢字是最高層次,部件是中間層次,筆畫是次低層次,筆形是最低層次。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件構成的字,叫合體字。部件如同機器上的零件,可以拆裝配,每個部件都有其獨立性,一個部件中不允許包含兩個兩筆以上的獨立部件。如“做”是由亻、古、攵三個部件構成的,是左中右結構。由此看來,由三個部件左中右橫向排列的字,就是左中右結構。
上面說到的每個部件都有其獨立性,是指每個部件要便于稱說或變通稱說,且每個部件能夠另外構字。如“葵”字中的“艸”“癸”可以稱說,可以構字;“癶”可以變通稱說為“登”字頭,也可以另外構字。因此,“葵”字是上中下結構。再如“堆”字,“土”可以稱說,“隹”中分出來“亻”也可以稱說,但合在一起不好稱說或變通稱說,又沒有另外的構字能力;再說,“隹zhuī”(小鳥)是象形字,是不能拆開來說的。因此“堆”是由“土”和“隹”兩個部件構成的,是左右結構,而不是左中右結構。同樣,“雄”“準”“誰”都是左右結構,不是左中右結構。劉海英老師說“誰”是左中右結構,即使是從什么資料上看來的,也是錯誤的。
2.一個部件被另一個部件兩面或三面包圍的字,屬于半包圍結構。如:慶、病、旬、匡、聞、函。“皮”是獨體結構,其中的“又”是部件,但剩下的部分不是部件(不好稱說或變通稱說,也不能另外構字)。其他如“發”“斤”“氏”等也都不是半包圍結構,而是獨體結構。
3.獨體字的構成大致有三種情況:
(1)由基本筆畫構成一個部件獨立成字的。如:“一、乙”(1畫),“人、幾”(2畫),“口,山”(3畫),“手、車”(4畫)。
(2)由一個部件加上一些筆畫構成的。如:“玉、刃、太、龍、匆”等。
(3)雖有幾個部件,但由于筆畫連貫失去了本身的獨立性而組成一個獨立整體的。如:“出、串、果、里、肅”等。
“能作部首的字都是獨體字” 的說法是不對的。
部首中的字大多數是獨體字,但也有一部分是合體字。如“比(會意)、穴(會意)、舌(會意)、齒(形聲)、香(會意)、麻(會意)、黑(會意)、鼻(形聲)”等都是能作部首的字,但它們都是合體字。
不少人認為象形字肯定是獨體字,其實不然。
象形字中個別的也可能是合體字,如“羽”就是象形字中的合體字,是由兩個相同部分組成的左右結構。合體字有明顯的分離特征:兩部分(或更多部分)不緊連,筆畫不交叉連串。“羽”字也具備這樣的特征(“比”是會意字,上面已舉到例子了)。
獨體字指漢字的一個字只有一個單個的形體,不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形體組成的。這種字大都是一些簡單的象形字和指事字。因為這類字是從圖畫演變而成的,所以每一個字都是一個整體。如日、月、山、水、牛、羊、犬、隹、人、止、子、戈、矢等都是獨體的象形字;如天,立,上、下、一、二、三、儌(四)、見、臣等都是獨體的指事字。應以不能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部件為獨體字。其中,部件應以在字源上有獨立意義為準。

筆畫組合
有下列幾種組合關系構成獨體字:
1. 離散關系:即筆畫與筆畫之間有一定的間距,互不接觸,例如”八、兒、川、心、六”等字。
2. 連接關系:即筆畫與筆畫互相連接,例如”人、工、入、上、下、正、丁、月、幾、己、韭”等字。
3. 交叉關系:即筆畫與筆畫之間互相交叉,例如”十、卅、丈、夫、井、車、力”等字。
4. 綜合關系:即離散、連接、交叉等多種關系綜合在一起,一個漢字包括好幾種筆畫組合關系,例如”巾、長、本、無、手、牛、士、毛”等字。



備注:
1.其中”隸”和”承”字也被看做是框架結構字。
2.“角”是象形字,過去一直視為獨體字。現在,教材出現了“?”字頭,這個偏旁名稱后,”角”應歸入合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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