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方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征:
- 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是授益性的行政行為;
- 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 不僅是許可證核準與頒發行為,也包括對行政許可的變更、撤銷、撤回、注銷等處理行為。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聯系
許可中往往存在一個確認的環節,即確認作為許可的前提或基礎;有時許可與確認交織在一起,使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雙重形態。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許可與確認的對象不同。行政許可一般是使相對人獲得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行政確認僅僅是確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事實等。 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后可以進行某種行為和活動,其法律效果具有后極性,沒有前溯性;行政確認對相對人具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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