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明星在自己的廣告代言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區分代言商品/服務的類型
確定自己所代言的商品屬于廣告法中規定的哪種類型的商品,是否屬于《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類特殊的商品,比如保健食品、醫療藥品、農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酒類、教育、房產、農作物種子、水產苗種等,并且注意自己的代言詞中不能出現違反《廣告法》禁止性規定的詞語。
二、背景調查:違法犯罪記錄、政治立場、證照資質
對所代言的商品及品牌公司進行背景調查,該品牌公司是否受過行政處罰、是否有違法犯罪的歷史記錄、表現出來的政治立場是怎樣的,同時對品牌公司進行資質審查,要求品牌公司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商標證、專利證、產品合格證或者特殊行業的特殊要求的資質證明等。
三、親身體驗、謹防虛假
明星應當對其所代言的商品、服務親自體驗,并且記錄下體驗的過程,應當謹慎的區分所代言的廣告是否屬于騙局廣告、虛假宣傳,要將廣告詞和商品的實際效果、品質內容進行嚴格對比。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要求公證處對自己的體驗過程進行公證,保留好自己的體驗證據,盡到自己的審查義務。
四、代言合同細化
對代言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盡可能的細化,比如代言商品廣告的投放方式、投放渠道、投放平臺等;如果是因為品牌公司的原因導致自己的名譽受損,品牌公司應當承擔一定金額的賠償責任;如果品牌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高管的行為涉及政治敏感問題、品牌公司陷入輿論危機等,自己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撤下所有正在發布的廣告并要求品牌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品牌公司簽署承諾書,承諾其廣告制作和發布合法,不涉嫌抄襲等侵權行為。
聲明:本文由網站用戶竹子發表,超夢電商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為,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