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經營者競爭合規指南》,經營者在參與市場競爭時,應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相關法律風險:
一、防止壟斷協議行為
為有效識別壟斷協議的潛在風險并避免從事壟斷協議行為,經營者應當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競爭者”)簽訂協議前,或者參與行業協會或競爭者發起的會議前,應要求主辦方提供相關議程及內容,事先咨詢競爭合規專業人員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風險,會議發起方應安排反壟斷法律專業人員參會監督;
2.在與競爭者直接溝通或在參加行業組織會議時,當競爭者有意討論價格、成本、數量、庫存量、 交易條件、交易對象、銷售市場、限制新技術新產品等與競爭有關的競爭性敏感信息時,應保持高度警惕,明確拒絕或者離開,及時向企業競爭合規管理部門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做好 拒絕與避席的相關證據記錄,如果其他經營者最后達成并實施了壟斷行為,這些證據將有可能幫助經營者證明自身未參與該壟斷行為;(競爭性敏感信息為涉及經營者及其競爭對手的可能導致競爭者之間協調彼此生產經營行為的信息,但已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公開渠道可獲得的信息除外。)
3.如必需,應從公開合法渠道獲取競爭者價格信息,應審慎對外公開商品調價、成本等敏感信息;
4.避免與競爭者以公告、發布新聞,或者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召開會議的形式,創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信息的機會,或讓競爭對手配合一起調整價格、產能;
5.避免要求競爭者一起對特定經營者進行拒絕供貨、拒絕購買等聯合抵制;
6.避免限制經銷商的轉售價格或者設定最低銷售價格,對于控制經銷商銷售渠道特別是劃分經銷商銷售區域的行為應保持高度警惕;
7.避免以折讓、回饋、固定利潤率或者成本分攤等方式要求,或者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等方式迫使經銷商從事轉售價格維持的行為;
8.對簽訂具有長期排他性條款的協議、包含排他性條款的知識產權許可協議、涉及標準的協議和涉及聯合銷售或購買的協議應當保持警惕。
二、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要有效識別并防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價采購商品,尤其要避免短期內大幅度價格變動行為;
2.避免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避免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尤其是拒絕其他企業使用已構成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必需設施;
4.避免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與特定對象進行交易;
5.避免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避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相對人提供不同的產品價格或其他差別待遇。
三、防止違規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經營者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1.經營者實施經營者集中之前,如有必要,可以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溝通,尋求法律指導;
2.經營者計劃實施經營者集中時,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評估是否符合申報標準。如符合,應按規定事先向執法機構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不得在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集中、不得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或禁止集中的決定。
四、防止與濫用行政權力有關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營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識別和防范反壟斷法律風險的同時,需知曉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方式。
一旦遇到此類情況,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拒絕,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投訴和舉報。這些行為包括:
1.限定或變相限定單位或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強制或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4.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5.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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