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如何界定?三年前的違法違規行為影晌上市嗎?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但具體如何認定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構成重大是一個實質判斷問題。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 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 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 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字、蓋章。
-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 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起算時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違規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若構成刑事責任或被處以罰金的,應當以執行完畢或繳納完畢之日起計算。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正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尚未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該行為是否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但可依法申請暫緩作出審核決定。
▌三年前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影響上市,需要結合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及其重要程度進行綜合判斷。比如,因違法違規受到海關、稅收、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處罰,三年之后一般不會構成上市障礙,但是如果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存在侵吞國有資產行為,或重大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并對公司現狀仍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即使三年之后也會對上市構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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