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兩字在字面上理解是“合在一起、成為一伙”,那么合伙人自然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
至于是成為團伙,成為團隊,還是成為組織,那就千差萬別了。
所謂合伙人機制,就是合在一起的一伙人,基于對“共識、共擔、共創、共享和共治”理念的認知,制定合伙使命和價值觀,明確合伙的權責體系,建立起核算機制、價值評價和價值分配機制,以及動態調整與退出機制,還有對應的合伙治理規則的一整套體系的統稱。
以初創公司為例,初創公司是可以基于股東來建立自己的合伙人機制的。
初創公司的合伙人應由在職股東構成。
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股東不一定在職,可能僅出資或出資源,但合伙人必須既出錢又出力,因此在職股東一定是合伙人,非在職股東一定不是合伙人;
同時,合伙人機制的游戲規則也不同于股東之間基于《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在初創公司進入快速成長階段,伴隨著業務擴張,公司團隊也會成長,在股東之外會有中高層管理團隊出現,也會有強烈看好自己的業務骨干出現。
這個時候,公司就需要打造公司內部多層次的合伙人機制了,既有基于在職股東的合伙人機制,又有基于中高層核心骨干的事業合伙人機制,以及適應事業部或分子公司的業務合伙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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