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付某通過某網購平臺購買衛衣一件,商品總價89元,優惠3.67元,實付款85.33元,該商品主頁顯示“30天內發貨”。30天后,賣家未能按時發貨,付某于2020年11月24日在平臺進行投訴。賣家承認超出了發貨時間,按照成交金額10%的比例,向付某賠付了違約金8.53元。賣家同時說明商品目前缺貨,付某可通過平臺申請退款。付某要求賣家在退還購物款的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增加賠償500元。賣家解釋稱,受疫情影響,生產廠家無法按時供貨導致商品缺貨,不應支付500元的賠償金。雙方協商未果,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付某的訴訟請求。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網購商品未按時發貨,如何索賠?
【瀛臺律師論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適用“退一賠三”條款的前提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存在欺詐行為。如果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欺詐,無須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本案中,淘寶賣家未按約發貨是因為缺貨導致,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故對付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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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臺律師提醒】
作為消費者,維權應依法、理性,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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