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實務中,它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加盟店、有專營店、特約代理等各種名稱,不管名稱如何變化,只要經營方式符合特許經營的特點,就是特許經營。當前,基于快速搶占業務市場、拓展業務范圍之考慮,一些經營主體(特許人)允許其他主體(被特許人)以加盟商的身份,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銷售特許人品牌下的產品、提供特許人品牌下的服務。這一模式對于迅速拓展業務而言成本低、見效快,但對于特許人而言,也隱含了諸多的風險因素。
商業特許經營與代理的區別 ?
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委托關系,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開展經營活動或完成某些事務,并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約定,否則代理人是不承擔這些代理活動的法律后果。
特許經營與代理是兩種不同的模式,招募特許加盟商不是招募代理商。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許商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商進行經營,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這與代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
在很多行業的特許經營中存在商品的銷售關系,但通常是特許商和加盟商之間是分銷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加盟商通過銷售特許商或其制定供應商提供的商品獲得差價利益,而不是獲得代理傭金。
如果第三方能夠證明,其在交易時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被特許人有代理權,系特許人之代理人,那么特許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應當承擔對第三方的責任。因此,特許人在特許活動中以及加盟商在經營活動中,都應當盡量避免使用代理或相似的詞語,加盟商的經營活動也不應體現為代理關系或具有代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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