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 本身不具備償還能力惡意消費透支信用卡經多次催收拒不償還的可以構成詐騙罪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什么是信用卡惡意透支
1、惡意透支的主體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則并不限于“持卡人”。所謂“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銀行申辦并核準領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該信用卡資格的人。反之,不是經申辦程序從銀行領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屬持卡人。
2、惡意透支表現為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和領信用卡協議中限額限期透支的規定,在明知信用卡帳戶中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況下仍繼續透支,并且主觀上還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如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過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構成惡意透支;如果雖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例如為了治病、救災等一時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積極設法歸還的,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3、惡意透支型犯罪必須具有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所謂“超過規定限額”,是指超過信用卡章程和領用信用卡協議明確規定的透支限額。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女,1991年人,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富平縣,捕前住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無業。
2021年7月23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抓獲,同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寄押于廈門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監視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渭南市臨渭區看守所。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以臨渭檢刑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于2011年9月14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縣支行,在中國工商銀行渭南分行信用卡部申請辦理一張牡丹貸記卡,于2013年9月20日起透支消費,用于清欠糧款、購買珠寶首飾、手機、衣服等。因無經濟能力償還,經銀行6次書面催收(《牡丹信用透支催收通知書》)及電話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5月1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縣支行通過扣劃邢某所持儲蓄卡(卡號:XXXXXXXXXXXXX7150)174.89元至其信用卡內,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邢某透支本金共計254764.77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到案經過、邢某辦卡相關資料、《牡丹信用透支催收通知書》、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與辯解、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邢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邢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邢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已扣除先行羈押的10日)
二、責令被告人邢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退賠254764.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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