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第56號令公布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明碼標價、價格欺詐、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
明碼標價
是指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的行為。
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一:
柘林市場監管所對某食品店開展監督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對外銷售的雞蛋、洋蔥、茄子、西紅柿等商品未標注價格,未在現場放置任何價格標簽用以標明所售商品的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等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

明碼標價重要內容:
1、規定經營者在標價時應當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2、取消標價簽監制,規定經營者可以采用多種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3、在標價內容方面,取消了原標價內容脫離實際的“六要素”,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要素,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4、明碼標價的形式做了進一步細化,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5、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欺詐
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再來看個案例↓
案例二:
金海市場監管所對某水果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自建小程序銷售的老鷹春見粑粑柑(丑橘),標示8斤裝,人參果標示為5斤裝,經現場稱重實為帶箱重量,兩款水果所盛放的紙箱均接近1斤。當事人以短缺數量的手段,使數量與價格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

禁止價格欺詐重要內容:
——列舉了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
1、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2、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3、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4、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6、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7、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考慮到價格欺詐的手段多種多樣,難以全面列舉,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了“其他價格欺詐行為”作為兜底條款。
注意!《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不屬于價格欺詐的三類情形:
1、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
2、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
3、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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