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必須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
經國務院批準,有19個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城市,分別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

一、藥品進口報關需要的文件資料:
1.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
2.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3.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
4.進口藥品通關單
5.原產地證
6.出廠檢驗報告書
7.合同、發票、箱單、提單等
二、藥品進口報關手續流程:
1、進口藥品購買合同簽署-付匯-提貨、出口報關-進口海運/空運-國內進口藥品清關-國內運輸配送到目的地。
注意:在貨物到港口之前,所有的進口報關資料都要提前準備齊全,不然會產生很多費用,時效方面也會慢。
2、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網上申請進行審查,取消對申報材料中證明文件的原件核對,改為網絡核查。申請提交的證照類申報材料應是原件或者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的電子材料,其他的應是加蓋企業公章的電子材料,電子材料應清晰可見。
3、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電子通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打印。申請人在系統提示審批結束后,可按照審批結果公告要求,通過郵寄送達或直接到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三、藥品進口報關注意事項:
1.進口藥品企業需要有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
2.我司申請進口藥品通關單;
3.國外出口商需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
4.清關前由客戶聯系國外出口商提供相應的單證資料(購貨合同、發票、裝箱單和產地證等);
5.我司提前幫客戶預審核相關的單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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